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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道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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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道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投融资中介、投资顾问和财务咨询服务的机构。道和公司的服务范围包括科技项目转化中介服务,企业改制、重组、并购、上市的咨询,投融资方案策划,投资顾问,财务顾问,项目可行性研究,尽职调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产权交易服务等。受上海科促会委托,道和公司全面负责上海科促会项目代理人的管理,推动科技成果有效实现商业化和市场化。
项目代理人制是上海科促会为解决科技成果转化难而创设的一项制度。所谓的项目代理人,是指由上海科促会聘任的、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信息收集、推广、策划、咨询和代理业务的机构和个人,具体分为项目代理机构、项目顾问和项目代理人三种类型。目前,上海科促会已初步建立了由10多家机构和数十名个人组成的代理人队伍。这些代理人来自全国各地和社会各界,有各行业的专家学者,有企业家、科研人员、商务人员,有银行、证券、金融业的从业人员,有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专业人士,也有其他有志于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各方面人士。上海科促会还准备在全国范围逐步推行区域总代理制,形成覆盖全国的代理人网络。项目代理人将为促进科技项目的供需对接发挥积极作用,并可参与项目调查、论证、谈判和实施的全过程。
有关项目代理人服务的事项,请直接与道和公司接洽,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上海市泰兴路306号上海华夏会议中心裙房4楼A7、A10室上海道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电话:(21)62559759
传真:(21)62580547
邮编:200041
Email:accord@tt91.net |
项目顾问和项目代理人可以从事科促会和道和投资经营范围内的市场开发、代理和咨询服务,具体范围如下:
(一)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1、 项目投/融资策划;
2、 协助企业、项目招商引资;
3、 协助投资机构寻找投资项目;
4、 组织产品/技术专家论证会、鉴定会;
5、 代办展览会、产品推介会、技术介绍会等会务;
6、 协助申请政府部门或社会团体的各种技术认证及专项基金资助;
7、 技术难题招标;
8、 投资项目招标。
(二)其他服务
1、 编制商业计划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 企业形象宣传;
3、 电视、电台、报刊广告;
4、 企业财务顾问、管理顾问、营销顾问、法律顾问;
5、 企业管理培训;
6、 商标、专利申请;
7、 财务审计、资产评估;
8、 协助申请金融机构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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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有效地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特别是努力推动科技成果信息、人才和资金的跨地域交流,上海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会(以下简称“科促会”)决定在全国各地发展若干代理机构,从事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经济活动,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经科促会认可并签订代理协议的企业、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
第二条 科促会委托上海道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和投资”)与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协议,进行日常管理,并对外签订各类业务合同、协议,开展业务活动。
第三条 代理机构以科促会代理机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科促会和道和投资的有关管理制度,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维护科促会和道和投资的合法权益和社会信誉。
第四条 代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经工商、社团管理等有关部门合法登记注册;
(二) 在代理区域内拥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
(三) 具备与代理活动相适应的经营范围和从业经验;
(四) 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五) 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六) 符合科促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代理机构认定程序:
(一) 有关机构提出成为科促会代理机构的申请;
(二) 申请机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登记证或其他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机构简介各一份;
(三) 申请机构提供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名单一份;
(四) 申请机构提供办公场所证明文件(房地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一份;
(五) 通过科促会代理人专业委员会的审核;
(六) 科促会与申请机构签订代理协议。
第六条 代理机构的分类
代理机构按照不同情况,一般分为以下四类:
(一) 大区总代理:可在指定大区(多个相邻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内从事独家代理业务,未经其允许,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在同一大区内从事同类代理活动;
(二) 地区总代理:可在指定地区(省、直辖市、自治区)内从事独家代理业务,未经其允许,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在同一地区内从事同类代理活动;
(三) 地方总代理:可在指定地域(市、区、县)内从事独家代理业务,未经其允许,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在同一地域内从事同类代理活动;
(四) 一般代理:可在指定区域内从事一般代理业务,但不得排斥其他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在同一区域内从事同类代理活动。
第七条 代理机构的权利:
(一) 以科促会代理机构的身份在指定区域内开展与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的经济活动;
(二) 从科促会和道和投资获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信息;
(三) 成为科促会网站的VIP会员;
(四) 参加科促会和道和投资举办的研讨会、展览会、技术说明会、沙龙和培训等活动;
(五) 按照科促会和道和投资的规定向客户收取佣金、咨询费及其他劳动报酬。
第八条 代理机构的义务
(一) 服从科促会和道和投资的管理,主动维护科促会和道和投资的良好信誉,诚实、守信、勤勉、合法地开展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经济活动;
(二) 及时向科促会和道和投资报告业务信息和活动情况;
(三) 妥善保管科促会、道和投资或当事人交付的样品、资料等财物;
(四) 遵守保密原则,未经科促会、道和投资和相关当事人同意,不得将科促会、道和投资和相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
(五) 按照代理协议的约定,及时向科促会和道和投资缴纳保证金及其他各项费用;
(六) 保证机构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遇机构联系地址、联系方式、主要负责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动,应及时通知科促会和道和投资。
第九条 代理机构的奖励与处罚
(一) 代理机构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诚实守信,成效卓著的, 科促会和道和投资可给予内部表彰、网上表彰、提升代理等级以及其他精神和物质奖励;
(二) 代理机构在工作中因失误导致服务质量问题,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科促会和道和投资可给予内部通报批评、网上通报批评、要求赔偿损失、降低代理等级以及其他精神和物质处罚;情节严重的,科促会和道和投资可暂停或撤消其代理资格;
(三) 项目代理人因故意行为而严重违反本暂行办法及科促会和道和投资的其他规章制度,损害科促会和道和投资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科促会和道和投资可立即撤消其代理资格,并要求其赔偿全部损失;触犯法律的,由科促会和道和投资提交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代理机构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过程中,如与科促会和道和投资发生争议,应按照本暂行办法和代理协议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可提请上海市有关仲裁机构解决。
第十一条 科促会有权对本暂行办法进行修订。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会
2005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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