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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道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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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道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投融资中介、投资顾问和财务咨询服务的机构。道和公司的服务范围包括科技项目转化中介服务,企业改制、重组、并购、上市的咨询,投融资方案策划,投资顾问,财务顾问,项目可行性研究,尽职调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产权交易服务等。受上海科促会委托,道和公司全面负责上海科促会项目代理人的管理,推动科技成果有效实现商业化和市场化。
项目代理人制是上海科促会为解决科技成果转化难而创设的一项制度。所谓的项目代理人,是指由上海科促会聘任的、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信息收集、推广、策划、咨询和代理业务的机构和个人,具体分为项目代理机构、项目顾问和项目代理人三种类型。目前,上海科促会已初步建立了由10多家机构和数十名个人组成的代理人队伍。这些代理人来自全国各地和社会各界,有各行业的专家学者,有企业家、科研人员、商务人员,有银行、证券、金融业的从业人员,有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专业人士,也有其他有志于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各方面人士。上海科促会还准备在全国范围逐步推行区域总代理制,形成覆盖全国的代理人网络。项目代理人将为促进科技项目的供需对接发挥积极作用,并可参与项目调查、论证、谈判和实施的全过程。
有关项目代理人服务的事项,请直接与道和公司接洽,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上海市泰兴路306号上海华夏会议中心裙房4楼A7、A10室上海道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电话:(21)62559759
传真:(21)62580547
邮编:200041
Email:accord@tt91.net |
项目顾问和项目代理人可以从事科促会和道和投资经营范围内的市场开发、代理和咨询服务,具体范围如下:
(一)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1、 项目投/融资策划;
2、 协助企业、项目招商引资;
3、 协助投资机构寻找投资项目;
4、 组织产品/技术专家论证会、鉴定会;
5、 代办展览会、产品推介会、技术介绍会等会务;
6、 协助申请政府部门或社会团体的各种技术认证及专项基金资助;
7、 技术难题招标;
8、 投资项目招标。
(二)其他服务
1、 编制商业计划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 企业形象宣传;
3、 电视、电台、报刊广告;
4、 企业财务顾问、管理顾问、营销顾问、法律顾问;
5、 企业管理培训;
6、 商标、专利申请;
7、 财务审计、资产评估;
8、 协助申请金融机构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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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有效地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推动科技成果信息的传播和交流,上海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会(以下简称“科促会”)决定逐步聘用一批项目代理人,从事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经济活动,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代理人,是指由科促会聘用的、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信息收集、推广、策划、咨询和代理业务的自然人。
第二十六条 科促会委托上海道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和投资”)对项目代理人办理聘用手续,进行日常管理,并对外签定各类业务合同、协议,开展业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 项目代理人以科促会聘用人员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科促会和道和投资的有关管理制度,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维护科促会和道和投资的合法权益和社会信誉。
第二十八条 项目代理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在中国境内拥有固定住所;
(三) 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和社会活动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个人信誉,在受聘担任项目代理人前三年内无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行为;
(五) 符合科促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项目代理人聘用程序:
(一) 本人如实填写项目代理人聘用申请表;
(二) 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学历证明、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 参加科促会和道和投资组织的专业培训;
(四) 通过科促会项目代理人专业委员会的审核;
(五) 科促会与被聘用项目代理人签定聘用协议。
第三十条 项目代理人的权利:
(一) 以科促会项目代理人的身份开展与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的经济活动;
(二) 从科促会和道和投资获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信息;
(三) 成为科促会网站的会员;
(四) 参加科促会和道和投资举办的研讨会、展览会、技术说明会、沙龙和培训等活动;
(五) 按照科促会和道和投资的规定向科促会和道和投资领取佣金及其他劳动报酬;
(六) 向科促会和道和投资提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合理意见、建议;
(七) 按照合理价格享受科促会和道和投资提供的办公、文秘、通讯等服务。
第三十一条 项目代理人的义务
(一) 服从科促会和道和投资的管理,严格遵守科促会和道和投资的各项管理制度,主动维护科促会和道和投资的良好信誉,诚实、守信、勤勉、合法地开展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经济活动;
(二) 认真、积极地参加科促会和道和投资组织的各种会议和活动,及时报告与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的信息和业务活动情况;
(三) 妥善保管科促会、道和投资或当事人交付的样品、资料等财物;
(四) 遵守保密原则,未经科促会、道和投资和相关当事人同意,不得将科促会、道和投资和相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
(五) 除按照科促会和道和投资的规定,向科促会和道和投资领取佣金及其他劳动报酬外,不得以个人名义直接向客户或其他当事人索取任何形式的报酬,也不得侵吞、截留、私分或挪用当事人支付给科促会和道和投资的保证金、佣金、咨询费、劳务费等款项;
(六) 保证个人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遇个人联系地址、联系方式、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变动,应及时通知科促会和道和投资;
(七) 根据科促会和道和投资提供的服务内容,向科促会和道和投资支付服务费用。
第三十二条 项目代理人的报酬
项目代理人为科促会的业余兼职人员,不领取工资和奖金,科促会和道和投资也不为项目代理人承担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其他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而采取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 凡由一名项目代理人独立操作的项目,在项目代理人按照当事人的委托事项、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项目,并且科促会和道和投资全额收取佣金、咨询费及其他费用以后一个月内,科促会和道和投资按照实际净收益(指实际收费额扣除营业税及附加5.56%、风险基金10%以及科促会和道和投资实际承担的通讯费、差旅费、资料费等各项直接费用后的净额,下同)的70%支付项目代理人佣金和劳务费(含税),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由科促会和道和投资代扣代缴,并从应付佣金和劳务费中扣除;
(二) 凡由二名或多名项目代理人共同操作的项目,在项目代理人按照当事人的委托事项、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项目,并且科促会和道和投资全额收取佣金、咨询费及其他费用以后一个月内,科促会和道和投资按照实际净收益的70%计提佣金和劳务费总额,并根据各项目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和贡献率发放佣金和劳务费(含税),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由科促会和道和投资代扣代缴,并从应付佣金和劳务费中扣除;
(三) 凡由项目代理人与科促会或道和投资共同操作的项目,在按照当事人的委托事项、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项目,并且科促会和道和投资全额收取佣金、咨询费及其他费用以后一个月内,科促会和道和投资在实际净收益的70%以内,根据项目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和贡献率发放佣金和劳务费(含税),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由科促会和道和投资代扣代缴,并从应付佣金和劳务费中扣除;
(四) 项目代理人违反科促会和道和投资的有关规定,或出现服务质量问题的,科促会和道和投资有权视情节扣除部分或全部佣金和劳务费。
第三十三条 项目代理人的奖励与处罚
(一) 项目代理人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诚实守信,成效卓著的, 科促会和道和投资可给予内部表彰、网上表彰、发放奖品和奖金、职务晋级以及其他精神和物质奖励;
(二) 项目代理人在工作中因失误导致服务质量问题,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科促会和道和投资可给予内部通报批评、网上通报批评、罚款、扣发部分或全部佣金和劳务费、职务降级等精神和物质处罚;情节严重的,科促会和道和投资可暂停或撤消其项目代理人资格,并要求项目代理人赔偿损失;
(三) 项目代理人因故意行为而严重违反本暂行办法及科促会和道和投资的其他规章制度,损害科促会和道和投资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科促会和道和投资可立即撤消其项目代理人资格,并要求其赔偿全部损失;触犯法律的,由科促会和道和投资提交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项目代理人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过程中,如与科促会和道和投资发生争议,应按照本暂行办法和聘用协议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可提请上海市有关仲裁机构解决。
第三十五条 科促会有权对本暂行办法进行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会
2005年6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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